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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影片與其廣告片審議分級處理及廣告宣傳品使用辦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經審議准分級之電影片、電影片之廣告片,分為下列五級: 一、限制級(簡稱「限」級):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觀賞。 二、輔導十五歲級(簡稱「輔十五」級):未滿十五歲之人不得觀賞。 三、輔導十二歲級(簡稱「輔十二」級):未滿十二歲之兒童不得觀賞。 四、保護級(簡稱「護」級):未滿六歲之兒童不得觀賞,六歲以上未滿十二歲之兒童須父母、師長或成年親友陪伴輔導觀賞。 五、普遍級(簡稱「普」級):一般觀眾皆可觀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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