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影片與其廣告片審議分級處理及廣告宣傳品使用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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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影片、電影片之廣告片有下列情形之一,列為「限」級。 一、描述吸毒、販毒、搶劫、綁架、殺人或其他犯罪行為情節細密,有誘發模仿之虞者。 二、有恐怖、血腥、暴力、變態等情節且表現方式強烈,十八歲以上之人尚可接受者。 三、以動作、影像、語言、文字、對白、聲音表現出強烈之性表現或性暗示,且不致引起十八歲以上之人羞恥或厭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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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