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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設置條例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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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中心置董事長一人,由監督機關就董事中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2. 2.董事長之聘任、解聘、補聘之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監督機關定之。
  3. 3.董事長對內綜理本中心一切事務,對外代表本中心;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其指定之董事代行職權,不能指定時,由董事互推一人代行職權。
  4. 4.董事長初任年齡不得逾六十五歲,任期屆滿前年滿七十歲者,應即更換。但有特殊考量,經行政院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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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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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1081210 制定)

本中心置董事長一人,由監督機關就董事中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董事長之聘任、解聘、補聘之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監督機關定之。   董事長對內綜理本中心一切事務,對外代表本中心;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其指定之董事代行職權,不能指定時,由董事互推一人代行職權。   董事長初任年齡不得逾六十五歲,任期屆滿前年滿七十歲者,應即更換。但有特殊考量,經行政院核准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及第二項定明董事長聘任、解聘方式。   二、第三項定明董事長職權及其不能執行職務之處理方式。   三、第四項定明董事長之年齡限制。

  • 名詞
(1081210 制定)

一、第一項及第二項定明董事長聘任、解聘方式。   二、第三項定明董事長職權及其不能執行職務之處理方式。   三、第四項定明董事長之年齡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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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設置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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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設置條例第 10 條規定:「本中心置董事長一人,由監督機關就董事中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董事長之聘任、解聘、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設置條例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設置條例第 10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