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設置條例第21條,監督機關應就下列事項進行績效評鑑,包括本中心年度執行成果之考核、營運績效及目標達成率評量、年度自籌款比率達成率、經費核撥之建議,以及其他有關事項。這表示監督機關有義務對文化中心的表現進行評估和評鑑,以確保其達到規定的營運目標及經費使用合法合規。 參考資料:《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設置條例》第21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50027
監督機關應就下列事項進行績效評鑑: 一、本中心年度執行成果之考核。 二、本中心營運績效及目標達成率之評量。 三、本中心年度自籌款比率達成率。 四、本中心經費核撥之建議。 五、其他有關事項。 前項績效評鑑之方式、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監督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中心公共事務之實施效能及權責是否相符,須有績效評鑑機制作為衡量依據。以本中心之績效評鑑,除評核其營運與效能及目標達成情形,作為監督機關未來核撥經費之參據外,亦透過評鑑機制對於本中心之營運給予指導,以確保其所負責之公共事務能適切實施並具有效能,爰於第一項定明績效評鑑內容,俾資依循。 二、第二項授權監督機關訂定績效評鑑之方式、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
一、本中心公共事務之實施效能及權責是否相符,須有績效評鑑機制作為衡量依據。以本中心之績效評鑑,除評核其營運與效能及目標達成情形,作為監督機關未來核撥經費之參據外,亦透過評鑑機制對於本中心之營運給予指導,以確保其所負責之公共事務能適切實施並具有效能,爰於第一項定明績效評鑑內容,俾資依循。 二、第二項授權監督機關訂定績效評鑑之方式、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