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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設置條例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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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中心因情事變更或績效不彰,致不能達成其設立目的時,由監督機關提請行政院同意後解散之。
  2. 2.本中心解散時,其人員應終止契約;其賸餘財產歸屬國庫;其相關債務由監督機關概括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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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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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1081210 制定)

本中心因情事變更或績效不彰,致不能達成其設立目的時,由監督機關提請行政院同意後解散之。   本中心解散時,其人員應終止契約;其賸餘財產歸屬國庫;其相關債務由監督機關概括承受。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定明本中心解散條件及程序。   二、第二項定明本中心解散時,有關人員、賸餘財產及相關資產負債之處理方式。

  • 情事變更名詞
  • 承受名詞
(1081210 制定)

一、第一項定明本中心解散條件及程序。   二、第二項定明本中心解散時,有關人員、賸餘財產及相關資產負債之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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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設置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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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設置條例第 32 條規定:「本中心因情事變更或績效不彰,致不能達成其設立目的時,由監督機關提請行政院同意後解散之。本中心解散…」(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設置條例第 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設置條例第 3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