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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電視法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廣播、電視節目中之本國自製節目,不得少於百分之七十;其中於主要時段播出之本國自製戲劇節目不得少於同類型節目之百分之五十。
  2. 外國語言節目,應加映中文字幕或加播國語說明,必要時主管機關得指定改配國語發音。
  3. 第一項本國自製節目之認定、類別、主要時段之界定及其他相關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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