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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電視法41處分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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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電視事業違反本法規定者,視情節輕重,由主管機關予以左列處分: 一、警告。 二、罰鍰。 三、停播。 四、吊銷執照。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廣播電視法第41條,對於廣播、電視事業違反法規的處分種類包括警告、罰鍰、停播及吊銷執照。這些處分會根據情節輕重由主管機關來決定。例如,根據上述資料,有一個被告因違反廣播電視法的相關條款,而被主管機關裁處罰鍰,這正是廣播電視法第41條所授權的處分種類之一。

立法沿革 2

(0641226 制定)

廣播、電視事業違反本法規定者,視情節輕重,由新聞局予以左列處分:   一、警告。   二、罰鍰。   三、停播。   四、吊銷執照。

立法理由本條明訂處罰廣播電視事業違法行為之處分種類,並規定所有行政處分,統以新聞局為主管機關,以壹權責。

(0921209 修正)

廣播、電視事業違反本法規定者,視情節輕重,由主管機關予以左列處分:   一、警告。   二、罰鍰。   三、停播。   四、吊銷執照。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 主管機關名詞
  • 罰鍰名詞
(0641226 制定)

本條明訂處罰廣播電視事業違法行為之處分種類,並規定所有行政處分,統以新聞局為主管機關,以壹權責。

(0921209 修正)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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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電視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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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廣播電視法第 41 條規定:「廣播、電視事業違反本法規定者,視情節輕重,由主管機關予以左列處分: 一、警告。 二、罰鍰。 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廣播電視法第 4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廣播電視法第 4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