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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電視法 第 40 條(限制建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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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臺電波發射機天線周圍地區,因應國家利益需要,得由主管機關會同內政部、交通部劃定範圍,報經行政院核定後,函請當地主管建築機關,限制建築。

深度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第40條,電臺電波發射機天線周圍地區的建築受到限制,必須經主管機關會同內政部、交通部劃定範圍,經行政院核定後,方可函請當地主管建築機關進行限制建築的相關工作。 依據陳述的內容,引用了有線廣播電視法第8條規定,其中提到了有線電視法施行細則及有線廣播電視審議委員會的審議事項,這些都是與法律條文有關的參考資料。其中,有明確列出審議委員會的職責,包括有線廣播電視籌設、營運許可、營運計畫評鑑等事項,以及有線電視系統工程技術管理的主管機關等。 此外,也引用了有線廣播電視法第31條及第73條的規定,論述了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的工程查驗相關事宜,包括系統設置時程的規定、提出系統工程查驗申請的程序、以及主管機關對系統實施檢查的權限等。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2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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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廣播電視法第 40 條規定:「電臺電波發射機天線周圍地區,因應國家利益需要,得由主管機關會同內政部、交通部劃定範圍,報經行政院…」(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廣播電視法第 4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廣播電視法第 4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