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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法第十六條第三款所稱公共服務節目,係指氣象報告、時刻報告、緊急通告、公共安全及其他涉及重大公益,以義務播送為原則之社會服務等事項。
  2. 前項節目,於遇有天然災害、緊急事故時,廣播、電視事業應隨時插播,並報導必要之應變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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