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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第十六條第四款所稱大眾娛樂節目,係指同條第一款至第三款以外之節目,包括歌唱、音樂、戲劇、小說、故事、笑話、猜謎、舞蹈、技藝、綜藝及其他以娛樂為內容之表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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