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十六條第四款所稱大眾娛樂節目,係指同條第一款至第三款以外之節目,包括歌唱、音樂、戲劇、小說、故事、笑話、猜謎、舞蹈、技藝、綜藝及其他以娛樂為內容之表演。
根據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第 16 條第四款的規定,大眾娛樂節目指的是除了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列節目以外的其他節目,包括歌唱、音樂、戲劇、小說、故事、笑話、猜謎、舞蹈、技藝、綜藝及其他以娛樂為內容之表演。根據相關裁判書,例如某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在特定時段播出了一個歌唱比賽節目,即屬於大眾娛樂節目的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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