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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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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十六條第四款所稱大眾娛樂節目,係指同條第一款至第三款以外之節目,包括歌唱、音樂、戲劇、小說、故事、笑話、猜謎、舞蹈、技藝、綜藝及其他以娛樂為內容之表演。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第 16 條第四款的規定,大眾娛樂節目指的是除了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列節目以外的其他節目,包括歌唱、音樂、戲劇、小說、故事、笑話、猜謎、舞蹈、技藝、綜藝及其他以娛樂為內容之表演。根據相關裁判書,例如某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在特定時段播出了一個歌唱比賽節目,即屬於大眾娛樂節目的範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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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第 16 條規定:「本法第十六條第四款所稱大眾娛樂節目,係指同條第一款至第三款以外之節目,包括歌唱、音樂、戲劇、小說…」(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