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管理規則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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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則修正施行前,經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者,應於本規則修正施行日起三個月內依規定申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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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管理規則第18條,修正施行前的經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者,應在修正施行日起三個月內按照規定申請許可。根據此法條,經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者在修正施行日後的三個月內需要進行許可申請。參考資料中並無具體與此法條相關的範例,因此無法提供相關的案例分析。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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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