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募資 · 終極解密起訴書到底怎麼寫前資深檢察官陳樂樂律師|偵查佈局 → 起訴書 → 法庭攻防|完整章節解析看課程大綱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5.03.16

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管理規則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條號直達點條號跳到條文,懸停看白話小標
2開分頁 ›
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分為下列三類: 一、廣播電視節目業: (一)廣播節目製作業:為無線廣播電臺或其客戶策劃、製作節目或提供製作廣播節目之設備及場地之獨資、合夥、公司或其他法人組織。(二)電視節目製作業:為無線電視電臺、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或其客戶策劃、製作節目或提供製作電視節目之設備及場地之獨資、合夥、公司或其他法人組織。 (三)廣播電視節目發行業:為無線廣播、電視電臺、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提供節目之獨資、合夥、公司或其他法人組織。 二、廣播電視廣告業:為無線廣播、電視電臺、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或其客戶策劃、製作或託播廣告之獨資、合夥、公司或其他法人組織。 三、錄影節目帶業:自行製作或取得權利人授權轉錄,並供應給錄影節目帶出租、買賣或播映業獨資、合夥、公司或其他法人組織。
3開分頁 ›
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新聞局 (以下簡稱新聞局) ,其屬錄影節目帶業之申設及錄影節目帶之查察、取締,得委託直轄市政府、縣 (市) 政府辦理。
5開分頁 ›
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之最低實收資本額除法令另有規定外,規定如下:一、廣播電視節目業: (一) 廣播節目製作業:新臺幣四十五萬元。其兼營提供製作廣播節目之設備及場地者,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 (二) 電視節目製作業: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其兼營提供製作電視節目之設備及場地者,新臺幣一千萬元。 (三) 廣播電視節目發行業: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 二、廣播電視廣告業: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 三、錄影節目帶業: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
6開分頁 ›
廣播電視節目業、廣播電視廣告業之設備標準如下: 一、獨有營業場所淨面積三十五平方公尺以上。但廣播節目製作業及廣播電視節目發行業之營業場所淨面積應在二十平方公尺以上。 二、廣播或電視節目製作或發行之資料。 兼營提供製作廣播或電視節目設備及場地之廣播節目製作業、電視節目製作業,其設備除前項規定外,應符合無線廣播電視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規定。 錄影節目帶業之設備標準如下: 一、獨有營業場所淨面積三十平方公尺以上。 二、自製錄影節目帶者,獨有營業場所淨面積五十平方公尺以上,另備視聽機具設備或相關租賃契約
7開分頁 ›
設立廣播電視節目業、廣播電視廣告業,應具備前條設備,填具申請書 (格式如附件) ,向新聞局申請許可。 設立錄影節目帶業,應具備前條設備,填具申請書 (格式如附件) ,依申設地點,向該管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申請許可。
7-1開分頁 ›
前條設備經查驗合格後,由新聞局發給許可證。取得許可證者,應於六個月內依法辦妥設立登記。 前項錄影節目帶業之許可證,由新聞局委託該管直轄市政府、縣 (市) 政府發給。
8開分頁 ›
廣播電視節目業、廣播電視廣告業開業後,其名稱、組織、負責人或經營業務有變更者,應於變更後十五日內申請新聞局換發許可證;其地址或資本額有變更者,應於變更後十五日內申請新聞局變更登記。 錄影節目帶業開業後,其名稱、組織、負責人或經營業務有變更者,應於變更後十五日內申請該管直轄市政府或縣 (市) 政府換發許可證。其地址或資本額有變更者,應於變更後十五日內申請該管直轄市政府或縣 (市) 政府變更登記。 依前二項規定換發許可證或變更登記後,應於十五日內向商業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廣播電視節目業、廣播電視廣告業遺失許可證者,應於登報聲明作廢後十五日內,申請新聞局補發。 錄影節目帶業有前項情形者,應於登報聲明作廢後十五日內,申請該管直轄市政府或縣 (市) 政府補發。
10開分頁 ›
辦理營利性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宜或專以免費提供公益性、藝文性、社教性等節目或廣告予無線廣播、電視電臺、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或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使用之政府機關、學校、獨資、合夥、公司或其他法人組織,免辦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之許可。
11開分頁 ›
許可證發給後,發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限期通知改正,其不能改正或逾期不改正者,新聞局得廢止該許可: 一、違反第五條或第六條規定者。 二、未依第七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於取得許可證後六個月內辦妥設立登記者。 三、未依第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或第五項規定辦理換發或補發許可證者。 四、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業六個月以上。但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五、經營業務與許可項目不符者。 六、設立登記經該管主管機關命令解散、撤銷或廢止者。
12開分頁 ›
廣播節目製作業、電視節目製作業、廣播電視廣告業為無線廣播、電視電臺、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及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策劃、製作節目或廣告者,應分別依廣播電視法有線廣播電視法衛星廣播電視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辦理。 廣播電視節目發行業、廣播電視廣告業不得將節目或廣告提供給未經許可擅自經營無線廣播、無線電視、有線廣播電視及衛星廣播電視者播送。違反者,其負責人及從業人員依廣播電視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處理。
13開分頁 ›
電視節目製作業、廣播電視節目發行業及廣播電視廣告業供應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及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之節目、廣告及其節目表,應自播送日起保存十五日備查。
14開分頁 ›
新聞局及有關機關得派員攜帶證件查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之設施及業務。如發現有不合規定之情事者,除依有關法令辦理外,並應通知限期改正。 前項查核,對於錄影節目帶業未具備視聽機具或拒絕提供視聽機具查驗,或經查驗有疑義者,得將錄影節目帶帶回處理。 前二項規定,於租售、公開上映或以其他方式供應錄影節目帶者,準用之。
15開分頁 ›
錄影節目帶業供應錄影節目帶,應依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之規定辦理。
18開分頁 ›
本規則修正施行前,經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者,應於本規則修正施行日起三個月內依規定申請許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管理規則全文共 21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5.03.16,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