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管理規則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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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電視節目業、廣播電視廣告業之設備標準如下: 一、獨有營業場所淨面積三十五平方公尺以上。但廣播節目製作業及廣播電視節目發行業之營業場所淨面積應在二十平方公尺以上。 二、廣播或電視節目製作或發行之資料。 兼營提供製作廣播或電視節目設備及場地之廣播節目製作業、電視節目製作業,其設備除前項規定外,應符合無線廣播電視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規定。 錄影節目帶業之設備標準如下: 一、獨有營業場所淨面積三十平方公尺以上。 二、自製錄影節目帶者,獨有營業場所淨面積五十平方公尺以上,另備視聽機具設備或相關租賃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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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管理規則第6條的規定,廣播電視節目業、廣播電視廣告業的設備標準包括獨有營業場所淨面積需達到三十五平方公尺以上,廣播節目製作業及廣播電視節目發行業的營業場所淨面積則應在二十平方公尺以上。除此之外,錄影節目帶業的設備標準則包括獨有營業場所淨面積需達到三十平方公尺以上,自製錄影節目帶者則需獨有營業場所淨面積達到五十平方公尺以上,并需另外備有視聽機具設備或相關租賃契約。 參考資料: 依據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管理規則第6條之規定,營業場所淨面積的標準及設備要求是確立了業者營運所需的基本設施與要求,以確保業者有足夠的空間及設備來進行節目製作或發行業務。例如,對於錄影節目帶業者來說,除了營業場所的面積要求外,還需另外準備視聽機具設備或租賃契約,以確保能夠有效地進行錄影節目帶的製作與業務運作。
- 無線廣播電視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法規
- 租賃契約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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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