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管理規則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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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廣播電視節目業、廣播電視廣告業,應具備前條設備,填具申請書 (格式如附件) ,向新聞局申請許可。 設立錄影節目帶業,應具備前條設備,填具申請書 (格式如附件) ,依申設地點,向該管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申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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