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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管理規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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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之最低實收資本額除法令另有規定外,規定如下:一、廣播電視節目業: (一) 廣播節目製作業:新臺幣四十五萬元。其兼營提供製作廣播節目之設備及場地者,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 (二) 電視節目製作業: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其兼營提供製作電視節目之設備及場地者,新臺幣一千萬元。 (三) 廣播電視節目發行業: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 二、廣播電視廣告業: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 三、錄影節目帶業: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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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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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管理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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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管理規則第 5 條規定:「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之最低實收資本額除法令另有規定外,規定如下:一、廣播電視節目業: (一) 廣…」(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管理規則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