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管理規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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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分為下列三類: 一、廣播電視節目業: (一)廣播節目製作業:為無線廣播電臺或其客戶策劃、製作節目或提供製作廣播節目之設備及場地之獨資、合夥、公司或其他法人組織。(二)電視節目製作業:為無線電視電臺、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或其客戶策劃、製作節目或提供製作電視節目之設備及場地之獨資、合夥、公司或其他法人組織。 (三)廣播電視節目發行業:為無線廣播、電視電臺、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提供節目之獨資、合夥、公司或其他法人組織。 二、廣播電視廣告業:為無線廣播、電視電臺、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或其客戶策劃、製作或託播廣告之獨資、合夥、公司或其他法人組織。 三、錄影節目帶業:自行製作或取得權利人授權轉錄,並供應給錄影節目帶出租、買賣或播映業獨資、合夥、公司或其他法人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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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管理規則第 2 條的規定,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分為三類:一是廣播電視節目業,包括廣播節目製作業、電視節目製作業和廣播電視節目發行業;二是廣播電視廣告業,包括無線廣播、電視電臺、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或其客戶策劃、製作或託播廣告;三是錄影節目帶業,包括自行製作或取得權利人授權轉錄,並供應給錄影節目帶出租、買賣或播映業。 根據中華民國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管理規則第 2 條的規定,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分為三類:一是廣播電視節目業,包括廣播節目製作業、電視節目製作業和廣播電視節目發行業;二是廣播電視廣告業,包括無線廣播、電視電臺、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或其客戶策劃、製作或託播廣告;三是錄影節目帶業,包括自行製作或取得權利人授權轉錄,並供應給錄影節目帶出租、買賣或播映業。根據中華民國行政法院的裁判書,有關管理事項,應依第二十一條之二以及第二十九條之一的規定處理。
- 法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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