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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管理規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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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分為下列三類: 一、廣播電視節目業: (一)廣播節目製作業:為無線廣播電臺或其客戶策劃、製作節目或提供製作廣播節目之設備及場地之獨資、合夥、公司或其他法人組織。(二)電視節目製作業:為無線電視電臺、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或其客戶策劃、製作節目或提供製作電視節目之設備及場地之獨資、合夥、公司或其他法人組織。 (三)廣播電視節目發行業:為無線廣播、電視電臺、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提供節目之獨資、合夥、公司或其他法人組織。 二、廣播電視廣告業:為無線廣播、電視電臺、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或其客戶策劃、製作或託播廣告之獨資、合夥、公司或其他法人組織。 三、錄影節目帶業:自行製作或取得權利人授權轉錄,並供應給錄影節目帶出租、買賣或播映業獨資、合夥、公司或其他法人組織。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管理規則第 2 條的規定,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分為三類:一是廣播電視節目業,包括廣播節目製作業、電視節目製作業和廣播電視節目發行業;二是廣播電視廣告業,包括無線廣播、電視電臺、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或其客戶策劃、製作或託播廣告;三是錄影節目帶業,包括自行製作或取得權利人授權轉錄,並供應給錄影節目帶出租、買賣或播映業。 根據中華民國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管理規則第 2 條的規定,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分為三類:一是廣播電視節目業,包括廣播節目製作業、電視節目製作業和廣播電視節目發行業;二是廣播電視廣告業,包括無線廣播、電視電臺、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或其客戶策劃、製作或託播廣告;三是錄影節目帶業,包括自行製作或取得權利人授權轉錄,並供應給錄影節目帶出租、買賣或播映業。根據中華民國行政法院的裁判書,有關管理事項,應依第二十一條之二以及第二十九條之一的規定處理。

  • 法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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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管理規則第 2 條規定:「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分為下列三類: 一、廣播電視節目業: (一)廣播節目製作業:為無線廣播電臺或…」(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管理規則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