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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管理規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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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新聞局 (以下簡稱新聞局) ,其屬錄影節目帶業之申設及錄影節目帶之查察、取締,得委託直轄市政府、縣 (市) 政府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管理規則第 3 條,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的主管機關是行政院新聞局,而其所涉及的錄影節目帶業的申設和查察取締等事宜,可以委託各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辦理。這些條文的適用和管理是由行政院新聞局來負責的,而具體的執行可以交由地方政府來處理。訴訟法院裁判參考裁決時也談到,行政院新聞局提出的法規符合相關法律的規定,具有法律依據。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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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管理規則第 3 條規定:「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新聞局 (以下簡稱新聞局) ,其屬錄影節目帶業之申設及錄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管理規則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