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管理規則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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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非營利性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宜或專以免費提供公益性、藝文性、社教性等節目或廣告予無線廣播、電視電臺、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或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使用之政府機關、學校、獨資、合夥、公司或其他法人組織,免辦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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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辦理非營利性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宜或專以免費提供公益性、藝文性、社教性等節目或廣告予無線廣播、電視電臺、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或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使用之政府機關、學校、獨資、合夥、公司或其他法人組織,免辦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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