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條例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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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董事、董事長、監事、常務監事均為無給職;開會時得酌支車馬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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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條例第 11 條進行釋義: 根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條例》第 11 條規定,本基金的董事、董事長、監事、常務監事均為無給職,開會時得酌支車馬費。這表示基金的管理人員不會因為執行職務而獲得薪酬,而在開會時可以得到一定的交通津貼。 作為《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條例》第 11 條的參考資料,可以舉出相關案例,如航發會因政策決定向高○公司投資特別股的情況,以及董事會決議罰款案等內容,說明基金應符合法律規定,並能夠有效運作。 希望本次的回答有幫助,若有其他法條需要釋義,還請進一步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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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