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募資 · 終極解密起訴書到底怎麼寫前資深檢察官陳樂樂律師|偵查佈局 → 起訴書 → 法庭攻防|完整章節解析看課程大綱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條例11

快速跳轉

本基金董事、董事長、監事、常務監事均為無給職;開會時得酌支車馬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條例第 11 條進行釋義: 根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條例》第 11 條規定,本基金的董事、董事長、監事、常務監事均為無給職,開會時得酌支車馬費。這表示基金的管理人員不會因為執行職務而獲得薪酬,而在開會時可以得到一定的交通津貼。 作為《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條例》第 11 條的參考資料,可以舉出相關案例,如航發會因政策決定向高○公司投資特別股的情況,以及董事會決議罰款案等內容,說明基金應符合法律規定,並能夠有效運作。 希望本次的回答有幫助,若有其他法條需要釋義,還請進一步詢問。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條例第 11 條規定:「本基金董事、董事長、監事、常務監事均為無給職;開會時得酌支車馬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條例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