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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廣播電視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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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政府、政黨、其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及其受託人不得直接、間接投資系統經營者。本法修正施行前,政府、政黨、其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及其受託人有不符前項所定情形者,應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二年內改正。
  2. 2.政黨黨務工作人員、政務人員及選任公職人員不得投資系統經營者;其配偶、二親等血親、直系姻親投資同一系統經營者,其持有之股份,合計不得逾該事業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本法修正施行前,系統經營者有不符規定者,應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二年內改正。
  3. 3.政府、政黨、政黨黨務工作人員及選任公職人員不得擔任系統經營者之發起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本法修正施行前已擔任者,系統經營者應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解除其職務。
  4. 4.前二項所稱政黨黨務工作人員、政務人員及選任公職人員之範圍,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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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0820716 制定)

審議委員會委員由行政院長遴選,經立法院同意後聘之,聘期三年,期滿得續聘之,續聘以一次為限。聘期未滿之委員因辭職、死亡、代表該機關之職務變更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應予解聘,得另聘其他人選繼任,至原聘期任滿時為止。

立法理由審議委員會委員之遴聘、任期及應予解聘之情形。

(0880115 全文修正)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委員由行政院院長遴聘,並報請立法院備查,聘期三年,期滿得續聘之,但續聘以一次為限。聘期未滿之委員因辭職、死亡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應予解聘,並得另聘其他人選繼任,至原聘期任滿時為止。

立法理由審議委員會委員中,交通部及新聞局係由該等機關指派代表,代表其所屬機關行使職權,故無須經由行政院院長遴選,且由於機關本身並無辭職、死亡等情事,爰將「審議委員會委員」修正為「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委員」,並刪除「代表該機關之職務變更」等字,另審議委員之遴聘,如須經立法院同意,恐因時程延宕,至法定人數不足而影響會議之召開,爰將「經立法院同意後聘之」修正為「報請立法院備查」,並酌作文字修正,以資適用。

(1041218 全文修正)

政府、政黨、其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及其受託人不得直接、間接投資系統經營者。本法修正施行前,政府、政黨、其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及其受託人有不符前項所定情形者,應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二年內改正。   政黨黨務工作人員、政務人員及選任公職人員不得投資系統經營者;其配偶、二親等血親、直系姻親投資同一系統經營者,其持有之股份,合計不得逾該事業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本法修正施行前,系統經營者有不符規定者,應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二年內改正。   政府、政黨、政黨黨務工作人員及選任公職人員不得擔任系統經營者之發起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本法修正施行前已擔任者,系統經營者應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解除其職務。   前二項所稱政黨黨務工作人員、政務人員及選任公職人員之範圍,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

立法理由照協商條文通過。

  • 法人名詞
  • 政務人員名詞
  • 直系姻親名詞
  • 持有名詞
  • 業已名詞
  • 監察人名詞
(0820716 制定)

審議委員會委員之遴聘、任期及應予解聘之情形。

(0880115 全文修正)

審議委員會委員中,交通部及新聞局係由該等機關指派代表,代表其所屬機關行使職權,故無須經由行政院院長遴選,且由於機關本身並無辭職、死亡等情事,爰將「審議委員會委員」修正為「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委員」,並刪除「代表該機關之職務變更」等字,另審議委員之遴聘,如須經立法院同意,恐因時程延宕,至法定人數不足而影響會議之召開,爰將「經立法院同意後聘之」修正為「報請立法院備查」,並酌作文字修正,以資適用。

(1041218 全文修正)

照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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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廣播電視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有線廣播電視法第 10 條規定:「政府、政黨、其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及其受託人不得直接、間接投資系統經營者。本法修正施行前,政府、政…」(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有線廣播電視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有線廣播電視法第 1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