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歉,我不知道。
審議委員會之決議方式,由審議委員會討論後決定之。
立法理由審議委員會之決議方式,明定由審議委員會討論後決定之。
審議委員會委員應本公正客觀之立場行使職權,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審議委員會委員或其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為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者。 二、審議委員會委員與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者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為五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者。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五條移列。 二、序文酌作文字修正,又為配合增加審議有線廣播業務,爰將第一款、第二款「有線電視」修正為「有線廣播電視」。
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經許可籌設者,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籌設許可證。 籌設許可證不得出租、出借、轉讓或設定擔保予他人。 籌設人違反前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廢止其籌設許可並註銷其許可證,並不予退還其繳交之履行保證金一部或全部。 籌設人應依其營運計畫籌設,其申請書及營運計畫內容於獲得籌設許可後有變更時,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變更。但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四款、第十二款、第十三款之內容變更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二十七條移列。 二、配合原條文第二章有線廣播電視審議委員會之廢除,第一項酌予修正,並刪除原條文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 三、中央主管機關審查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業務案件之過程中,對申請人之申請書及營運計畫所載事項,加以判斷考量後始發給籌設許可,該籌設許可具有一身專屬性之性質,爰增訂第二項規定。並於第三項明定違反前項規定之法律效果。 四、籌設人籌設階段,應依申請書及營運計畫所載內容籌設,爰增訂第四項。
審議委員會之決議方式,明定由審議委員會討論後決定之。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五條移列。 二、序文酌作文字修正,又為配合增加審議有線廣播業務,爰將第一款、第二款「有線電視」修正為「有線廣播電視」。
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二十七條移列。 二、配合原條文第二章有線廣播電視審議委員會之廢除,第一項酌予修正,並刪除原條文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 三、中央主管機關審查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業務案件之過程中,對申請人之申請書及營運計畫所載事項,加以判斷考量後始發給籌設許可,該籌設許可具有一身專屬性之性質,爰增訂第二項規定。並於第三項明定違反前項規定之法律效果。 四、籌設人籌設階段,應依申請書及營運計畫所載內容籌設,爰增訂第四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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