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有線廣播電視法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外國人申請投資有線廣播電視服務,不得有影響國家安全、妨害或不利產業健全發展、妨礙公平競爭或限制競爭之情事。
  2. 有前項規定情形者,應駁回其投資之申請。
  3. 主管機關就第一項之審查,應命申請人就下列事項提出說明及相關佐證資料: 一、公眾接近管道之開放性。 二、頻道內容之多樣性。 三、消費者利益之保障與回饋。 四、經營效率之提升。 五、對於媒體相關市場之影響。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認為有助於公共利益目標者。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有線廣播電視法 第15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