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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廣播電視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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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籌設許可證之有效期間為三年,籌設人應於有效期間內完成籌設事項及取得經營許可執照;其無法於有效期間內完成籌設者,得於期間屆滿前三個月起一個月內附具理由,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展期。展期不得逾二年,並以一次為限。
  2. 2.前項籌設事項,包括公司設立登記變更登記、系統設置及系統查驗。
  3. 3.系統經營者擴增經營地區,應於三年內完成其系統增設,其無法於三年內完成者,得於期間屆滿前三個月起一個月內附具理由,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展期。展期不得逾二年,並以一次為限。
  4. 4.籌設人完成公司設立登記或變更登記時,其實收資本額應符合第九條第六項及第七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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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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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4

(0820716 制定)

申請經營有線電視者對於審議委員會委員,認為有偏頗之虞或其他不適格之原因,得申請迴避。   前項申請由主席裁決之。

立法理由申請經營有線電視者對於審議委員會委員,認為有偏頗之虞或其他不適格之原因,得聲請迴避。

(0880115 全文修正)

審議委員會委員應自行迴避而不迴避時,中央主管機關於會議決議後一個月內,得逕行或應利害關係人之申請,撤銷該會議所為之決議。   審議委員會對前項撤銷之事項,應重行審議及決議。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七條移列。   二、為求文義明確,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另原條文第一項「其已發給營運之許可者,並由中央主管機關撤銷其許可」之規定,屬行政作業程序,宜於本法施行細則規定,爰刪除之。   三、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0911227 修正)

審議委員會委員應自行迴避而不迴避時,中央主管機關於會議決議後一個月內,得逕行或應利害關係人之申請,撤銷該會議所為之決議。其經籌設許可或營運許可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撤銷其許可,並註銷其許可證。   審議委員會對前項撤銷之事項,應重行審議及決議。

立法理由本法施行細則第十條有關撤銷許可之規定,提昇至法律位階,增列為第一項後段。

(1041218 全文修正)

籌設許可證之有效期間為三年,籌設人應於有效期間內完成籌設事項及取得經營許可執照;其無法於有效期間內完成籌設者,得於期間屆滿前三個月起一個月內附具理由,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展期。展期不得逾二年,並以一次為限。   前項籌設事項,包括公司設立登記或變更登記、系統設置及系統查驗。   系統經營者擴增經營地區,應於三年內完成其系統增設,其無法於三年內完成者,得於期間屆滿前三個月起一個月內附具理由,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展期。展期不得逾二年,並以一次為限。   籌設人完成公司設立登記或變更登記時,其實收資本額應符合第九條第六項及第七項規定。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為原條文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修正移列。   三、為具體規範第一項所稱籌設事項,以利業者遵循,爰增訂第二項規定。   四、因應經營地區調整政策,為明定既有經營者擴增其經營地區之籌設期間,爰增訂第三項規定。   五、為落實第九條第六項及第七項規定,明定籌設人完成籌資時點,爰增訂第四項規定。

(0820716 制定)

申請經營有線電視者對於審議委員會委員,認為有偏頗之虞或其他不適格之原因,得聲請迴避。

(0880115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七條移列。   二、為求文義明確,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另原條文第一項「其已發給營運之許可者,並由中央主管機關撤銷其許可」之規定,屬行政作業程序,宜於本法施行細則規定,爰刪除之。   三、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0911227 修正)

本法施行細則第十條有關撤銷許可之規定,提昇至法律位階,增列為第一項後段。

(1041218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為原條文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修正移列。   三、為具體規範第一項所稱籌設事項,以利業者遵循,爰增訂第二項規定。   四、因應經營地區調整政策,為明定既有經營者擴增其經營地區之籌設期間,爰增訂第三項規定。   五、為落實第九條第六項及第七項規定,明定籌設人完成籌資時點,爰增訂第四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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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廣播電視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有線廣播電視法第 16 條規定:「籌設許可證之有效期間為三年,籌設人應於有效期間內完成籌設事項及取得經營許可執照;其無法於有效期間…」(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有線廣播電視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有線廣播電視法第 1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