籌設許可證所載內容變更時,籌設人應於變更後十五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籌設許可證遺失時,應於十五日內申請補發。
根據有線廣播電視法第17條,當籌設許可證所載內容有變更時,籌設人應在變更後的十五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若籌設許可證遺失,也應在十五日內申請補發。這表示當籌設人有任何內容需修改或許可證遺失時,需要在十五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相應的申請。 參考資料: 根據《有線廣播電視法》第17條,籌設許可證所載內容變更時,以及籌設許可證遺失時,都需要在十五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例如,若籌設人的公司名稱或股權結構有變動,就需要在變更後的十五日內提出換發申請。
審議委員會委員應自行迴避而不自行迴避時,該會議所為之決議,中央主管機關得於一個月內撤銷;利害關係人亦得於決議後一個月內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撤銷之。其已發給營運之許可者,並由中央主管機關撤銷其許可。 經前項撤銷決議或許可之事項,應重行審議及決議。
立法理由審議委員會委員應自行迴避而不自行迴避時,其所參與之決議中央主管機關得撤銷之。利害關係人指在同一地區申請經營有線電視者。
審議委員會之審議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八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籌設許可證所載內容變更時,籌設人應於變更後十五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籌設許可證遺失時,應於十五日內申請補發。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二十八條移列。 二、鑑於現行之補發規定,將登報作廢作為裁罰籌設人遺失籌設許可證未申請補發之構成要件,如遇有遺失之籌設人遲未登報聲明作廢,實務適用上有窒礙難行之處。再者,現代電子媒體普及且日趨發達,公示方法已不以登報為限,且籌設許可證內容均已載明該事業名稱,縱使遺失,亦難加以冒用,為符實務所需,爰酌作修正。
審議委員會委員應自行迴避而不自行迴避時,其所參與之決議中央主管機關得撤銷之。利害關係人指在同一地區申請經營有線電視者。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八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二十八條移列。 二、鑑於現行之補發規定,將登報作廢作為裁罰籌設人遺失籌設許可證未申請補發之構成要件,如遇有遺失之籌設人遲未登報聲明作廢,實務適用上有窒礙難行之處。再者,現代電子媒體普及且日趨發達,公示方法已不以登報為限,且籌設許可證內容均已載明該事業名稱,縱使遺失,亦難加以冒用,為符實務所需,爰酌作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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