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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委員會之審議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審議委員會之審議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有線廣播電視之籌設、營運,應申請中央主管機關許可。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九條移列。 二、配合增加有線廣播業務,將「有線電視」修正為「有線廣播電視」。 三、將「經營」修正為「籌設、營運」,俾更明確。
籌設人或系統經營者自行設置之網路,其屬鋪設者,向路權管理機關申請;其屬附掛者,向電信事業、電業等機構申請。 籌設人或系統經營者鋪設其網路,得承租現有之地下管溝;其鋪設網路及附掛網路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五條移列。 二、因應實務需要,原條文第一項及第二項酌予文字修正。 三、協助系統經營者於偏遠地區設置幹線網路,乃中央主管機關之責;且修正條文第四十五條明定特種基金之使用範圍包含偏遠地區之普及發展,是無重複規定之必要,爰刪除原條文第三項規定。
審議委員會之審議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九條移列。 二、配合增加有線廣播業務,將「有線電視」修正為「有線廣播電視」。 三、將「經營」修正為「籌設、營運」,俾更明確。
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五條移列。 二、因應實務需要,原條文第一項及第二項酌予文字修正。 三、協助系統經營者於偏遠地區設置幹線網路,乃中央主管機關之責;且修正條文第四十五條明定特種基金之使用範圍包含偏遠地區之普及發展,是無重複規定之必要,爰刪除原條文第三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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