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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廣播電視法 第 2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系統經營者與其關係企業及直接、間接控制之系統經營者之訂戶數,合計不得超過全國總訂戶數三分之一。
  2. 前項全國總訂戶數,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3. 系統經營者應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前三個月訂戶數。
  4. 本法所稱關係企業,依公司法關係企業規定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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