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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廣播電視法 第 2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系統經營者應依其營運計畫營運,其申請書及營運計畫內容於取得經營許可執照後有變更時,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變更或報請備查;其應經許可項目、應報請備查項目及許可基準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 前項變更內容屬公司登記事項者,應於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變更或報請備查後,始得辦理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
  3. 系統經營者依第一項規定申請頻道之規劃及其類型之變更時,其許可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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