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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廣播電視法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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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系統經營者播送之頻道節目及廣告,應依著作權法或其他相關法規取得合法授權。
  2. 2.系統經營者與頻道供應事業協議授權條件時,如以訂戶數為計算基礎者,應以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訂戶數為準。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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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0820716 制定)

有線電視節目中之本國自製節目,不得少於百分之二十。

立法理由本國自製節目,應在本法實施三年後調整到不得少於百分之二十五。

(0880115 全文修正)

審議委員會應就系統經營者所提出之營運計畫執行情形,每三年評鑑一次。   前項評鑑結果未達營運計畫且得改正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依審議委員會決議,通知限期改正;其無法改正,經審議委員會決議撤銷營運許可者,中央主管機關應註銷營運許可證。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一條移列。   二、第一項係原條文修正移列,為使委員會得斟酌實際情況執行評鑑,配合營運許可證效期九年之規定,爰將評鑑時間由每二年一次修正為每三年一次。另將「未達營運計畫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通知其限期改善」之規定,移列第二項。   三、第二項新增。明定審議委員會評鑑結果未達營運計畫且得改正與無法改正之處理方式。

(1041218 全文修正)

系統經營者播送之頻道節目及廣告,應依著作權法或其他相關法規取得合法授權。   系統經營者與頻道供應事業協議授權條件時,如以訂戶數為計算基礎者,應以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訂戶數為準。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五十七條移列。   二、系統經營者播送之頻道節目及廣告,如非屬完全自製,原則上應依著作權法或其他相關法規取得合法授權。又依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必載之無線電視頻道,依該條第二項規定則屬例外。   三、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第三項明定系統經營者負有一定期間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訂戶數之義務,鑑於多數頻道供應事業之收入主要仰賴頻道授權費及廣告收益,且多以訂戶數為計算因素,為明確雙方之計算基礎,爰增訂第二項規定。

  • 著作權法法規
  • 主管機關名詞
(0820716 制定)

本國自製節目,應在本法實施三年後調整到不得少於百分之二十五。

(0880115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一條移列。   二、第一項係原條文修正移列,為使委員會得斟酌實際情況執行評鑑,配合營運許可證效期九年之規定,爰將評鑑時間由每二年一次修正為每三年一次。另將「未達營運計畫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通知其限期改善」之規定,移列第二項。   三、第二項新增。明定審議委員會評鑑結果未達營運計畫且得改正與無法改正之處理方式。

(1041218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五十七條移列。   二、系統經營者播送之頻道節目及廣告,如非屬完全自製,原則上應依著作權法或其他相關法規取得合法授權。又依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必載之無線電視頻道,依該條第二項規定則屬例外。   三、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第三項明定系統經營者負有一定期間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訂戶數之義務,鑑於多數頻道供應事業之收入主要仰賴頻道授權費及廣告收益,且多以訂戶數為計算因素,為明確雙方之計算基礎,爰增訂第二項規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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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廣播電視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有線廣播電視法第 36 條規定:「系統經營者播送之頻道節目及廣告,應依著作權法或其他相關法規取得合法授權。系統經營者與頻道供應事業…」(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有線廣播電視法第 3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有線廣播電視法第 3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