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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廣播電視法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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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統經營者應完整播送頻道供應事業之節目與廣告,不得變更其形式與內容。但廣告之播送,經雙方事前書面約定者,不在此限;且其內容不得有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妨礙兒童或少年身心健康,及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之情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律條文,有線廣播電視法第 35 條明確規定了系統經營者應完整播送頻道供應事業的節目與廣告,並且不得隨意變更其形式與內容,除非經過雙方事前書面約定。同時,廣告內容也不能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或是妨礙兒童或少年身心健康,以及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舉例來說,根據參考法條的說明,如果系統經營者未經事前書面協議,擅自變更頻道供應者提供的廣告形式與內容,且未經事前協議擅自播送自行招攬的廣告,便違反了有線廣電法第 45 條之規定,應依法遭受行政處罰。 根據法條規定的範例與相關案例,可證明法律對於有線廣播電視業者之義務和責任是明確和具體的,並且有法定的處罰機制用以確保法律執行。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3

(0820716 制定)

節目內容不得有左列情形之一:   一、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   二、妨害兒童或少年身心健康。   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有違前項第二款之虞之節目,應於深夜或鎖碼頻道中播送。

立法理由有線電視節目深入家庭,影響甚鉅,為確保節目品質,明定節目內容限制之事項。

(0880115 全文修正)

系統經營者之營運許可,有效期間為九年。系統經營者於營運許可期限屆滿,仍欲經營時,應於營運許可期限滿八年後六個月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   前項營運許可所載內容變更時,應於變更後十五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准換發;遺失時,應於登報聲明作廢後十五日內申請補發。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九條移列。   二、系統經營者之執照,實際上為營業許可,爰將「執照」修改為營運許可。   三、營業許可換發之程序,擬於本法施行細則規定,並配合行政作業實務需求,爰修正第一項,以資適用。   四、增列第二項,明定系統經營者營運許可登記事項變更或遺失時,應於規定期限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或補發。

(1041218 全文修正)

系統經營者應完整播送頻道供應事業之節目與廣告,不得變更其形式與內容。但廣告之播送,經雙方事前書面約定者,不在此限;且其內容不得有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妨礙兒童或少年身心健康,及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情形。

立法理由照協商條文通過。

  • 禁止規定名詞
  • 少年名詞
  • 公共秩序名詞
  • 善良風俗名詞
(0820716 制定)

有線電視節目深入家庭,影響甚鉅,為確保節目品質,明定節目內容限制之事項。

(0880115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九條移列。   二、系統經營者之執照,實際上為營業許可,爰將「執照」修改為營運許可。   三、營業許可換發之程序,擬於本法施行細則規定,並配合行政作業實務需求,爰修正第一項,以資適用。   四、增列第二項,明定系統經營者營運許可登記事項變更或遺失時,應於規定期限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或補發。

(1041218 全文修正)

照協商條文通過。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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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廣播電視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有線廣播電視法第 35 條規定:「系統經營者應完整播送頻道供應事業之節目與廣告,不得變更其形式與內容。但廣告之播送,經雙方事前書面…」(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有線廣播電視法第 3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有線廣播電視法第 3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