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線廣播電視法 第 3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系統經營者對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無線電視事業,應訂定公平、合理及無差別待遇之上下架規章,並應依該規章實施。
- 前項上下架規章應於實施前三個月,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變更時,亦同。
- 第一項上下架規章有妨礙公平競爭或消費者權益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限期令系統經營者修正之。
- 系統經營者、其關係企業或其直接、間接控制之系統經營者,不得以不正當方法,促使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無線電視事業對其他系統經營者或其他供公眾收視聽之播送平臺事業,給予差別待遇。
- 前項所定供公眾收視聽播送平臺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有線廣播電視法 第37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