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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廣播電視法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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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系統經營者自行設立購物頻道,應依衛星廣播電視法規定取得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或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執照。
  2. 2.系統經營者於其系統播送之購物頻道數量限制,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3. 3.系統經營者,對於以數位化技術提供有線廣播電視服務之訂戶,於其系統播送之購物頻道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這部分的解釋。

立法沿革 3

(0820716 制定)

廣告應於節目前後播出,但節目播送時間在六十分鐘以上者,得插播一次;其廣告時間合計不得超過該節目播送時間百分之十。   節目在付費頻道或計次付費節目播送者,不得播送廣告,但節目之預告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廣告播送涉及消費者權益,故明定其廣告播送方式及時間。

(0880115 全文修正)

系統經營者在系統傳輸及處理過程中,其電波洩漏不得超過交通部所定之最大電波洩漏量限值。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三條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1041218 全文修正)

系統經營者自行設立購物頻道,應依衛星廣播電視法規定取得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或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執照。   系統經營者於其系統播送之購物頻道數量限制,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系統經營者,對於以數位化技術提供有線廣播電視服務之訂戶,於其系統播送之購物頻道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四十七條移列。   二、因應本法朝平臺化修正,及「衛星廣播電視法」修正草案有關購物頻道之規定,爰增訂第一項規定。   三、「衛星廣播電視法」修正草案已將廣告專用頻道名稱修正為購物頻道,並明定其定義。且配合現行條文第四十五條第二項之刪除,刪除現行條文第一項後段規定。爰修正現行條文第一項規定,並合併規範於第二項。   四、另增訂第三項條文如下「系統經營者,對於以數位化技術提供有線廣播電視服務之訂戶,於其系統播送之購物頻道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 衛星廣播電視法法規
  • 主管機關名詞
(0820716 制定)

廣告播送涉及消費者權益,故明定其廣告播送方式及時間。

(0880115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三條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1041218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四十七條移列。   二、因應本法朝平臺化修正,及「衛星廣播電視法」修正草案有關購物頻道之規定,爰增訂第一項規定。   三、「衛星廣播電視法」修正草案已將廣告專用頻道名稱修正為購物頻道,並明定其定義。且配合現行條文第四十五條第二項之刪除,刪除現行條文第一項後段規定。爰修正現行條文第一項規定,並合併規範於第二項。   四、另增訂第三項條文如下「系統經營者,對於以數位化技術提供有線廣播電視服務之訂戶,於其系統播送之購物頻道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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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廣播電視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有線廣播電視法第 38 條規定:「系統經營者自行設立購物頻道,應依衛星廣播電視法規定取得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或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有線廣播電視法第 3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有線廣播電視法第 3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