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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廣播電視法 第 3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系統經營者自行設立購物頻道,應依衛星廣播電視法規定取得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或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執照。
  2. 系統經營者於其系統播送之購物頻道數量限制,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3. 系統經營者,對於以數位化技術提供有線廣播電視服務之訂戶,於其系統播送之購物頻道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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