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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廣播電視法 第 3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系統經營者除下列情形外,不得使用插播式字幕: 一、天然災害、緊急事故訊息之播送。 二、公共服務資訊之播送。 三、頻道異動之通知。 四、依其他法令之規定。
  2. 前項插播式字幕之具體使用原則、方式、公共服務資訊之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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