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線廣播電視法 第 4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遇有天然災害或緊急事故時,主管機關為維護公共安全與公眾福利,得令系統經營者停止播送節目,或指定其播送特定之節目或訊息。
- 前項原因消滅後,主管機關應即令該系統經營者回復原狀繼續播送。
- 第一項之天然災害及緊急事故應變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有線廣播電視法 第40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