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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廣播電視法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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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遇有天然災害或緊急事故時,主管機關為維護公共安全與公眾福利,得令系統經營者停止播送節目,或指定其播送特定之節目或訊息。
  2. 2.前項原因消滅後,主管機關應即令該系統經營者回復原狀繼續播送。
  3. 3.第一項之天然災害及緊急事故應變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有線廣播電視法》第40條,當有天然災害或緊急事故發生時,主管機關為了維護公共安全和公眾福利,有權令系統經營者停止播送節目,或指定其播送特定的節目或訊息。一旦災害或事故消失,主管機關也必須立即令該系統經營者回復原狀繼續播送。至於天然災害及緊急事故應變辦法之制定,則需要由中央主管機關來定。这些規定是爲了確保在災難事件發生時,系統經營者能夠適切地對節目進行適當的處理。 一個與此相關的例子是,當台灣發生地震或颱風時,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可能會收到主管機關的通知,要求暫停播送正常節目,並轉播相關的災害資訊和應變措施。這種處理方式的目的是為了保障公眾的安全和利益。

立法沿革 3

(0820716 制定)

廣告內容涉及依法應經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業務者,應先送經核准,取得證明文件,始得播送。

立法理由為與藥物藥商管理法、食品衛生管理法、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醫療法等法律之規定相配合,爰參酌廣播電視法第三十四條之規定定之。

(0880115 全文修正)

節目內容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   二、妨害兒童或少年身心健康。   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立法理由一、條次修正,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五條移列。   二、第一項文字酌作修正。   三、原條文第二項刪除。「之虞」屬不確定之法律概念,致執行時法理與實務有扞格之處,為使節目管理更周延、明確,並配合節目分級制,於修正條文第四十一條第三項另行規定。

(1041218 全文修正)

遇有天然災害或緊急事故時,主管機關為維護公共安全與公眾福利,得令系統經營者停止播送節目,或指定其播送特定之節目或訊息。   前項原因消滅後,主管機關應即令該系統經營者回復原狀繼續播送。   第一項之天然災害及緊急事故應變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七條移列。   二、主管機關依原條文第一項及第二項所為之處置,屬下命處分之性質,爰酌修文字,以符法制。

  • 主管機關名詞
  • 公眾名詞
  • 回復原狀名詞
(0820716 制定)

為與藥物藥商管理法、食品衛生管理法、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醫療法等法律之規定相配合,爰參酌廣播電視法第三十四條之規定定之。

(0880115 全文修正)

一、條次修正,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五條移列。   二、第一項文字酌作修正。   三、原條文第二項刪除。「之虞」屬不確定之法律概念,致執行時法理與實務有扞格之處,為使節目管理更周延、明確,並配合節目分級制,於修正條文第四十一條第三項另行規定。

(1041218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七條移列。   二、主管機關依原條文第一項及第二項所為之處置,屬下命處分之性質,爰酌修文字,以符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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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廣播電視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有線廣播電視法第 40 條規定:「遇有天然災害或緊急事故時,主管機關為維護公共安全與公眾福利,得令系統經營者停止播送節目,或指定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有線廣播電視法第 4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有線廣播電視法第 4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