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線廣播電視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系統經營者得利用其系統經營電信服務及其他加值服務。但依電信法規須經特許或許可始得經營者,應依規定取得特許或許可執照。
- 系統經營者經營電信業務,應依電信法相關規定辦理。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有線廣播電視法 第4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