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應與訂戶訂立書面契約。 契約內容應包括左列事項: 一、各項收費標準及調整費用之限制。 二、收視之基本頻道數。 三、訂戶基本資料使用之限制。 四、系統經營者受停播撤銷許可、沒入等足以對訂戶收視、收聽權益產生損害時對訂戶之賠償條件。 五、契約之有效期間。 六、其他與訂戶權益有關之項目。
立法理由一、為保障消費者權益,須規定系統經營者與收視訂戶訂立書面契約,並明列其契約內容,規定系統經營者基本義務與消費者之基本權益。 二、系統經營者若違反與消費訂戶之約定不但可在本法中規定相當之罰則,同時消費者亦有據以為訴訟之依據。
頻道供應者應每年定期向審議委員會申報預計協議分配之廣告時間、時段、播送內容、播送方式或其他條件。頻道供應者如無正當理由拒絕依其申報內容與系統經營者協議,系統經營者得向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處。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頻道業者應每年定期向審議委員會申報廣告時間及播送方式。
系統經營者提供或播送頻道節目以外之內容服務,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提供內容服務名稱、摘要、分級等級及費率等資訊。 二、對於限制級內容服務,應以鎖碼或其他適當防護方式提供。 系統經營者提供或播送頻道節目以外之內容服務有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經各該主管機關通知後,應停止提供或播送該內容服務。 系統經營者或其他內容服務提供者向訂戶提供頻道節目以外之內容服務,違反其他法律強制規定者,由各該主管機關依法處置。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有線廣播電視數位化後,將可提供多媒體視訊服務及加值服務,對頻道節目以外之視訊服務等之提供,實應予適度規範,以維護兒童及少年身心之健全發展及維護社會之善良風俗,爰增訂本條規定。
一、為保障消費者權益,須規定系統經營者與收視訂戶訂立書面契約,並明列其契約內容,規定系統經營者基本義務與消費者之基本權益。 二、系統經營者若違反與消費訂戶之約定不但可在本法中規定相當之罰則,同時消費者亦有據以為訴訟之依據。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頻道業者應每年定期向審議委員會申報廣告時間及播送方式。
一、本條新增。 二、有線廣播電視數位化後,將可提供多媒體視訊服務及加值服務,對頻道節目以外之視訊服務等之提供,實應予適度規範,以維護兒童及少年身心之健全發展及維護社會之善良風俗,爰增訂本條規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