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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廣播電視法 第 4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系統經營者提供或播送頻道節目以外之內容服務,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提供內容服務名稱、摘要、分級等級及費率等資訊。 二、對於限制級內容服務,應以鎖碼或其他適當防護方式提供。
  2. 系統經營者提供或播送頻道節目以外之內容服務有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經各該主管機關通知後,應停止提供或播送該內容服務。
  3. 系統經營者或其他內容服務提供者向訂戶提供頻道節目以外之內容服務,違反其他法律強制規定者,由各該主管機關依法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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