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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廣播電視法 第 4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中央主管機關為促進有線廣播電視數位服務之提供,得公告數位服務升級計畫。
  2. 中央主管機關得徵求或指定系統經營者,在特定實驗區域內以數位化技術,提供有線廣播電視服務或其他新興服務;數位化實驗之實施區域、實施期間、實驗計畫、數位基本頻道之類型、數量與費率審、實驗計畫評鑑及其他有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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