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有線電視之節目評論涉及他人或機關、團體,致損害其權益時,被評論者,如要求給予相同答辯之機會,不得拒絕。
立法理由參照廣播電視法第二十四條定之。
主管機關依本法受理申請審核、查驗、核發、換發證照,應向申請者收取審查費、證照費;其收費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五條移列。 二、將原條文併為一項規定。又依現行「歲入來源別科目名稱」之規定,查驗費係審查費之一;而核發證照應可包括換(補)發,爰酌作文字修正。
未經系統經營者同意,截取或接收系統播送之內容者,應補繳基本頻道收視費用,並負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收視費用,如不能證明已收視期間,以二年之基本頻道收視費用計算之。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七十四條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參照廣播電視法第二十四條定之。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五條移列。 二、將原條文併為一項規定。又依現行「歲入來源別科目名稱」之規定,查驗費係審查費之一;而核發證照應可包括換(補)發,爰酌作文字修正。
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七十四條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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