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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廣播電視法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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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統經營者有營運不當、損害訂戶權益情事或有損害之虞者,主管機關得令系統經營者限期改正或為其他必要措施。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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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0820716 制定)

對於有線電視之節目或廣告,利害關係人認有錯誤,得於播送之日起,十五日內要求更正,系統經營者應於接到要求後十五日內,在同一時間之節目或廣告中,加以更正,系統經營者認為節目或廣告無誤時,應附具理由書面答覆請求人。

立法理由參照廣播電視法第二十三條「對於電臺之報導,利害關係人認為錯誤,於播送之日起,十五日內要求更正時,電臺應於接到要求後七日內,在原節目或原節目同一時間之節目中,加以更正。或將其認為報導並無錯誤之理由,以書面答覆請求人。前項報導錯誤,致利害關係人之權益受有實際損害時,電臺及其負責人與有關人員應依法負民事或刑事責任」定之。

(0880115 全文修正)

系統經營者應每年提撥當年營業額百分之一之金額,提繳中央主管機關成立特種基金。   前項系統經營者提撥之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依下列目的運用:   一、百分之三十由中央主管機關統籌用於有線廣播電視之普及發展。   二、百分之四十撥付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從事與本法有關地方文化及公共建設使用。   三、百分之三十捐贈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   第一項特種基金之成立、運用及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1041218 全文修正)

系統經營者有營運不當、損害訂戶權益情事或有損害之虞者,主管機關得令系統經營者限期改正或為其他必要措施。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六十條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 主管機關名詞
(0820716 制定)

參照廣播電視法第二十三條「對於電臺之報導,利害關係人認為錯誤,於播送之日起,十五日內要求更正時,電臺應於接到要求後七日內,在原節目或原節目同一時間之節目中,加以更正。或將其認為報導並無錯誤之理由,以書面答覆請求人。前項報導錯誤,致利害關係人之權益受有實際損害時,電臺及其負責人與有關人員應依法負民事或刑事責任」定之。

(0880115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1041218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六十條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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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廣播電視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有線廣播電視法第 53 條規定:「系統經營者有營運不當、損害訂戶權益情事或有損害之虞者,主管機關得令系統經營者限期改正或為其他必要…」(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有線廣播電視法第 5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有線廣播電視法第 5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