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視、聽服務契約終止後,系統經營者應於一個月內將相關線路拆除。逾期不為拆除時,該土地或建築物之所有人或占有人得自行拆除,並得向系統經營者請求償還其所支出之拆除及其他必要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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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電視之節目對於尚在偵查或審判中之訴訟事件,或承辦該事件之司法人員或有關之訴訟關係人,不得評論;並不得報導禁止公開訴訟事件之辯論。
立法理由參照廣播電視法第二十二條「廣播、電視節目對於尚在偵查或審判中之訴訟事件,或承辦該事件之司法人員或有關之訴訟關係人,不得評論;並不得報導禁止公開訴訟事件之辯論」定之。
訂戶不按期繳交費用,經定期催告仍未繳交時,系統經營者得停止對該訂戶節目之傳送。但應同時恢復訂戶原有無線電視節目之視、聽。 系統經營者依前項但書規定辦理時,得向訂戶請求支付必要之器材費用。 第一項但書及前項規定,於視聽法律關係終止之情形,適用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為原條文第四十三條第二項修正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第二項新增,明定系統經營者依第一項但書規定辦理時,得向訂戶請求支付必要之器材費用,如訂戶原未裝設電視天線,以資周延。 四、第三項新增,明定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於視聽法律關係終止之情形,適用之。
收視、聽服務契約終止後,系統經營者應於一個月內將相關線路拆除。逾期不為拆除時,該土地或建築物之所有人或占有人得自行拆除,並得向系統經營者請求償還其所支出之拆除及其他必要費用。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五十九條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參照廣播電視法第二十二條「廣播、電視節目對於尚在偵查或審判中之訴訟事件,或承辦該事件之司法人員或有關之訴訟關係人,不得評論;並不得報導禁止公開訴訟事件之辯論」定之。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為原條文第四十三條第二項修正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第二項新增,明定系統經營者依第一項但書規定辦理時,得向訂戶請求支付必要之器材費用,如訂戶原未裝設電視天線,以資周延。 四、第三項新增,明定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於視聽法律關係終止之情形,適用之。
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五十九條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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