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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廣播電視法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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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訂戶未依契約約定期限繳交費用,經定期催告仍未繳交時,系統經營者得對該訂戶停止提供收視、聽服務。
  2. 2.前項費用之請求權,時效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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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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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4

(0820716 制定)

中央主管機關依相關法令認為有線電視營運不當或節目內容不妥,足以生損害訂戶權益時,得經審議委員會決議後通知系統經營者限期改善。

立法理由有線電視營運不當或節目內容不妥,中央主管機關得經審議委員會決議後通知系統經營者限期改善。

(0880115 全文修正)

系統經營者應於每年八月一日起一個月內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報收視費用,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審議委員會所訂收費標準,核准後公告之。   直轄市、縣﹙市﹚政府得設費率委員會,核准前項收視費用。   系統經營者之會計制度及其標準程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系統經營者應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前三個月訂戶數。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三條移列。   二、參酌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暫行管理辦法第十一條之一規定,增列系統經營者申報收視費用之時點,並擴大授權地方政府,爰修正第一項規定。   三、第二項新增。明定直轄市、縣(市)政府得設費率委員會,核准前項收視費用。   四、原條文第四十三條第二項移列修正條文第五十二條第一項。   五、增列第三項。明定統一會計作業制度,促進交易資訊透明化。   六、增列第四項。規定系統經營者申報訂戶之時點。

(0900518 修正)

系統經營者應於每年八月一日起一個月內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報收視費用,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審議委員會所訂收費標準,核准後公告之。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設費率委員會,核准前項收視費用。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未設費率委員會時,應由中央主管機關行使之。   系統經營者之會計制度及其標準程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系統經營者應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前三個月訂戶數。

立法理由依朝野協商結論,第二項增列「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未設費率委員會時,應由中央主管機關行使之」。

(1041218 全文修正)

訂戶未依契約約定期限繳交費用,經定期催告仍未繳交時,系統經營者得對該訂戶停止提供收視、聽服務。   前項費用之請求權,時效為五年。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五十二條移列。   二、原條文第一項前段酌作文字修正;另類比無線電視已預計於一百零一年全面轉換為數位無線電視,屆時系統經營者將無法恢復民眾之類比無線電視收視,爰刪除原條文第一項但書、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   三、系統經營者提供有線廣播電視服務所生費用請求權,究應適用民法所定何種消滅時效,各界看法不一,為明確實務適用之需要,爰增訂第二項規定。

  • 催告名詞
(0820716 制定)

有線電視營運不當或節目內容不妥,中央主管機關得經審議委員會決議後通知系統經營者限期改善。

(0880115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三條移列。   二、參酌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暫行管理辦法第十一條之一規定,增列系統經營者申報收視費用之時點,並擴大授權地方政府,爰修正第一項規定。   三、第二項新增。明定直轄市、縣(市)政府得設費率委員會,核准前項收視費用。   四、原條文第四十三條第二項移列修正條文第五十二條第一項。   五、增列第三項。明定統一會計作業制度,促進交易資訊透明化。   六、增列第四項。規定系統經營者申報訂戶之時點。

(0900518 修正)

依朝野協商結論,第二項增列「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未設費率委員會時,應由中央主管機關行使之」。

(1041218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五十二條移列。   二、原條文第一項前段酌作文字修正;另類比無線電視已預計於一百零一年全面轉換為數位無線電視,屆時系統經營者將無法恢復民眾之類比無線電視收視,爰刪除原條文第一項但書、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   三、系統經營者提供有線廣播電視服務所生費用請求權,究應適用民法所定何種消滅時效,各界看法不一,為明確實務適用之需要,爰增訂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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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廣播電視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有線廣播電視法第 51 條規定:「訂戶未依契約約定期限繳交費用,經定期催告仍未繳交時,系統經營者得對該訂戶停止提供收視、聽服務。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有線廣播電視法第 5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有線廣播電視法第 5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