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線廣播電視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系統經營者應自行設置頭端。
- 系統經營者所設置之任一頭端,其服務涵蓋二以上直轄市、縣(市)者,該頭端應具備備援機制。
- 系統經營者得租用第一類電信事業或其他系統經營者之傳輸設備,組成其系統。
- 籌設人設置系統時,準用前三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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