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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廣播電視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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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系統經營者應自行設置頭端。
  2. 2.系統經營者所設置之任一頭端,其服務涵蓋二以上直轄市、縣(市)者,該頭端應具備備援機制。
  3. 3.系統經營者得租用第一類電信事業或其他系統經營者之傳輸設備,組成其系統。
  4. 4.籌設人設置系統時,準用前三項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有線廣播電視法第8條,系統經營者應自行設置頭端,並且若所設置的頭端服務涵蓋二個以上的直轄市、縣(市),應具備備援機制。此外,系統經營者得租用第一類電信事業或其他系統經營者之傳輸設備,組成其系統,並且籌設人在設置系統時,準用前述規定。在具體案例中,我們可以舉例系統經營者自行設置頭端,並且在服務範圍橫跨多個行政區域時,需要擁有備援機制以確保服務的穩定性。同時,系統經營者也可以租用其他電信事業或系統經營者的設備,組成自己的系統。這些都是根據有線廣播電視法第8條的規定所要求的措施。

立法沿革 3

(0820716 制定)

中央主管機關設有線電視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審議左列事項(以下簡稱審議事項):   一、有線電視營運之許可或撤銷許可。   二、系統經營者執照之核發或換發。   三、執行營運計畫之評鑑。   四、其他依本法規定或經中央主管機關提請審議之事項。

立法理由設超然之委員會審議申請案件,以專責成。並釐訂審議委員會之職權。

(0880115 全文修正)

中央主管機關設有線廣播電視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審議下列事項:   一、有線廣播電視籌設之許可或撤銷許可。   二、有線廣播電視營運之許可或撤銷許可。   三、執行營運計畫之評鑑。   四、系統經營者與頻道供應者間節目使用費用及其他爭議之調處。   五、系統經營者間爭議之調處。   六、其他依本法規定或經中央主管機關提請審議之事項。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序文刪除「(以下簡稱審議事項)」等字,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實務上,有線廣播電視籌設之許可或撤銷許可,均係由審議委員會審議,爰增列第一款。   三、第二款係由原條文第一款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四、原條文第二款「系統經營者執照之核發或換發」係新聞局依審議委員會之決議而為之,已涵括於第二款中,爰予刪除。   五、原條文第三款、第四款未修正,並將第四款移列為修正條文第六款。   六、賦予審議委員會交易爭議之仲裁功能,爰增列第四款及第五款。

(1041218 全文修正)

系統經營者應自行設置頭端。   系統經營者所設置之任一頭端,其服務涵蓋二以上直轄市、縣(市)者,該頭端應具備備援機制。   系統經營者得租用第一類電信事業或其他系統經營者之傳輸設備,組成其系統。   籌設人設置系統時,準用前三項規定。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因應本法修正後,經營地區擴大為以直轄市、縣(市)為最小經營區域,確保系統經營者提供穩定有線廣播電視服務益形重要,是為保障訂戶收視、聽權益,爰增訂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   三、現行實務上系統之建設,以自建為原則,惟臺灣地狹人稠,為避免重複建設,促進資源有效利用,爰增訂第三項規定。   四、為明定籌設人於籌設階段之系統設置規範,增訂第四項規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20716 制定)

設超然之委員會審議申請案件,以專責成。並釐訂審議委員會之職權。

(0880115 全文修正)

一、第一項序文刪除「(以下簡稱審議事項)」等字,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實務上,有線廣播電視籌設之許可或撤銷許可,均係由審議委員會審議,爰增列第一款。   三、第二款係由原條文第一款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四、原條文第二款「系統經營者執照之核發或換發」係新聞局依審議委員會之決議而為之,已涵括於第二款中,爰予刪除。   五、原條文第三款、第四款未修正,並將第四款移列為修正條文第六款。   六、賦予審議委員會交易爭議之仲裁功能,爰增列第四款及第五款。

(1041218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因應本法修正後,經營地區擴大為以直轄市、縣(市)為最小經營區域,確保系統經營者提供穩定有線廣播電視服務益形重要,是為保障訂戶收視、聽權益,爰增訂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   三、現行實務上系統之建設,以自建為原則,惟臺灣地狹人稠,為避免重複建設,促進資源有效利用,爰增訂第三項規定。   四、為明定籌設人於籌設階段之系統設置規範,增訂第四項規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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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廣播電視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有線廣播電視法第 8 條規定:「系統經營者應自行設置頭端。系統經營者所設置之任一頭端,其服務涵蓋二以上直轄市、縣(市)者,該頭端…」(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有線廣播電視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有線廣播電視法第 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