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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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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四十一條所稱公用頻道,指系統經營者獨立於其他頻道所設置之頻道,專供民眾、政府機關、學校及團體登記使用,播送具公益、藝文或社教性質之節目。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有線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第14條,公用頻道指的是系統經營者獨立於其他頻道所設置的頻道,專供民眾、政府機關、學校及團體登記使用,播送具有公益、藝文或社教性質的節目。 舉例來說,此條規定可適用於公共圖書館或學校等機構所設置的有線電視頻道,專門播送具有教育意義或公益價值的節目,如教育片、文化推廣節目等。這些頻道的播送內容需符合公益、藝文或社教性質的要求,以利民眾、政府機關、學校及團體的使用和收視。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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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有線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第 14 條規定:「本法第四十一條所稱公用頻道,指系統經營者獨立於其他頻道所設置之頻道,專供民眾、政府機關、學校及團…」(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有線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