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線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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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系統經營者依本法第四十三條設置頻道載明應記載資訊時,得以電子節目表單之方式為之。
- 2.前項所稱電子節目表單,應載明包含系統經營者名稱、識別標識、許可證字號、訂戶申訴專線、營業處所地址、頻道總表、頻道授權期限及各頻道播出節目之名稱等資訊,並於首頁提供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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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知道,抱歉。
- 第四十三條條文
- 有線廣播電視法 第 43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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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