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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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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系統經營者依本法第四十三條設置頻道載明應記載資訊時,得以電子節目表單之方式為之。
  2. 2.前項所稱電子節目表單,應載明包含系統經營者名稱、識別標識、許可證字號、訂戶申訴專線、營業處所地址、頻道總表、頻道授權期限及各頻道播出節目之名稱等資訊,並於首頁提供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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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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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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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有線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第 16 條規定:「系統經營者依本法第四十三條設置頻道載明應記載資訊時,得以電子節目表單之方式為之。前項所稱電子節目…」(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有線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