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統經營者應設置頻道專供系統經營者載明其名稱、識別標識、許可證字號、訂戶申訴專線、營業處所地址、頻道總表、頻道授權期限及各頻道播出節目之名稱。
根據有線廣播電視法第 43 條,系統經營者應設置專門頻道,並在該頻道載明其名稱、識別標識、許可證字號、訂戶申訴專線、營業處所地址、頻道總表、頻道授權期限及各頻道播出節目之名稱。這項法條的參考資料不在提供的文本中,因此無法提供針對該法條的具體範例。抱歉。
系統經營者應於營運每滿一年之一個月前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收費標準,並依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收費標準向訂戶收取費用。 訂戶不按期繳交費用,經定期催告仍未繳交時,系統經營者得停止其節目之播送。但應恢復訂戶原有無線電視節目之收視、收聽。
立法理由一、為保障訂戶之權益,系統經營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收費標準收取費用。 二、系統經營者對於不按期繳交費用之訂戶有權停止其節目之播送。
有線廣播電視節目中之本國自製節目,不得少於百分之二十。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六條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系統經營者應設置頻道專供系統經營者載明其名稱、識別標識、許可證字號、訂戶申訴專線、營業處所地址、頻道總表、頻道授權期限及各頻道播出節目之名稱。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二十五條移列,並酌予文字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為保障訂戶之權益,系統經營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收費標準收取費用。 二、系統經營者對於不按期繳交費用之訂戶有權停止其節目之播送。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六條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二十五條移列,並酌予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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