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線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第 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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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處案件應作成調處書或調處紀錄,記載下列事項,並由當事人及出席調處委員簽名或蓋章: 一、當事人及其負責人之名稱、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居所。如有參加調處之利害關係人時,其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居所。 二、出席調處委員姓名。 三、調處事由。 四、調處之結果,包括調處成立時,當事人之權利義務及違反調處之效力。 五、調處之場所。 六、調處之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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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調處名詞
- 居所名詞
- 利害關係人名詞
- 調處成立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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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