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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法第五十五條所定系統經營者與頻道供應事業間有關頻道播送、授權條件之爭議,指廣告播送權利義務之認定、年度簽約時節目授權或上架播送費用之爭議。
  2. 系統經營者間或其與頻道供應事業間因爭議申請調處時,應以書面載明申請人及相對人、調處之事項、爭議之原因與事實及調處建議方案,並檢送相關文件。
  3.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五十五條進行調處,得另聘專家、學者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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