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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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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系統經營者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十一億元乘以有線廣播電視經營權數。
  2. 2.前項系統經營者最低實收資本額計算結果低於新臺幣二百萬元者,應以新臺幣二百萬元為最低實收資本額。
  3. 3.第一項所稱有線廣播電視經營權數之計算,依內政部公告之前一年度系統經營者經營地區行政總戶數除以該年度臺閩地區總戶數計算所得之商值,該商值取至小數點第四位(以下採無條件進位)。
  4. 4.有線廣播電視經營權數,由中央主管機關每三年公告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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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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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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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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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有線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第 4 條規定:「系統經營者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十一億元乘以有線廣播電視經營權數。前項系統經營者最低實收資本額計…」(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有線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