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線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第八條第一項所稱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以下簡稱系統經營者)應自行設置頭端,係指系統經營者應以自己名義建置頭端設備,其設備至少應包括節目訊號源之接收、調變及傳送設備。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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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八條第一項所稱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以下簡稱系統經營者)應自行設置頭端,係指系統經營者應以自己名義建置頭端設備,其設備至少應包括節目訊號源之接收、調變及傳送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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