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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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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八條第一項所稱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以下簡稱系統經營者)應自行設置頭端,係指系統經營者應以自己名義建置頭端設備,其設備至少應包括節目訊號源之接收、調變及傳送設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有線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第三條第一項所規定的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應自行設置頭端的要求,系統經營者應以自己的名義建置頭端設備,並且該設備至少應包括節目訊號源之接收、調變及傳送設備。這項規定需要系統經營者自行準備必要的設備,並保證這些設備的正常運作。 參考資料舉例:根據立法院八十六年五月十三日印發的議案關係文書,對有線電視系統的設置及設備有特定的規範要求,在系統經營者應自行設置頭端方面有具體的要求和規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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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有線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第 3 條規定:「本法第八條第一項所稱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以下簡稱系統經營者)應自行設置頭端,係指系統經營者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有線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