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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星廣播電視法 第 2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遇有天然災害或緊急事故,主管機關得指定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播送特定之節目或訊息。
  2. 前項原因消滅後,主管機關應即通知該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回復原狀繼續播送。
  3.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有關天然災害及緊急事故應變之規定,於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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