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星廣播電視法 第 2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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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讀
根據衛星廣播電視法第 26 條的規定,主管機關在遇到天然災害或緊急事故時,有權指定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播送特定的節目或訊息。一旦災情或緊急狀況解除,主管機關則應當通知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回復原狀,並繼續正常播送。同時,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在應變天然災害和緊急事故方面,應當遵循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的相關規定。 參考資料:衛星廣播電視法 第 26 條 (98.02.05) 在2014年,基隆市發生了嚴重的颱風災害,根據衛星廣播電視法第 26 條的規定,當時的主管機關指定了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播送特定的災害警示訊息,以便及時通知市民注意颱風災害的情況。隨後,颱風過境後,主管機關通知該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恢復原狀,繼續正常的節目播送。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2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 回復原狀名詞
- 衛星廣播電視法 第 61 條條文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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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