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衛星廣播電視法第 26 條的規定,主管機關在遇到天然災害或緊急事故時,有權指定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播送特定的節目或訊息。一旦災情或緊急狀況解除,主管機關則應當通知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回復原狀,並繼續正常播送。同時,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在應變天然災害和緊急事故方面,應當遵循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的相關規定。 參考資料:衛星廣播電視法 第 26 條 (98.02.05) 在2014年,基隆市發生了嚴重的颱風災害,根據衛星廣播電視法第 26 條的規定,當時的主管機關指定了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播送特定的災害警示訊息,以便及時通知市民注意颱風災害的情況。隨後,颱風過境後,主管機關通知該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恢復原狀,繼續正常的節目播送。
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時,得於節目或廣告播送後二十日內向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或代理商索取該節目、廣告及其他相關資料。
立法理由參照有線電視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衛星廣播電視之節目或廣告採事後審查方式。
遇有天然災害或緊急事故,主管機關得指定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播送特定之節目或訊息。 前項原因消滅後,主管機關應即通知該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回復原狀繼續播送。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有關天然災害及緊急事故應變之規定,於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準用之。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四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參照有線電視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衛星廣播電視之節目或廣告採事後審查方式。
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四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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