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星廣播電視法 第 6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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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代理商或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六十四條第一項準用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 二、違反第十六條或第六十四條第一項準用第十六條規定。 三、違反第二十一條或第六十四條第一項準用第二十一條規定。 四、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或第六十四條第一項準用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未依主管機關指定播送特定節目或訊息。 五、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二項或第六十四條第一項準用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 六、違反第四十三條第二項或第六十四條第一項準用第四十三條第二項規定,不依主管機關之命令改正或為其他必要措施。 七、違反第六十五條第二項規定。
深度解讀
很抱歉,我不知道這個法條的內容。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1 版
- 分公司名詞
- 罰鍰名詞
- 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六十四條第一項條文
- 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條文
- 第十六條或第六十四條第一項條文
- 第十六條條文
- 第二十一條或第六十四條第一項條文
- 第二十一條條文
- 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或第六十四條第一項條文
- 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二十九條第二項或第六十四條第一項條文
- 第二十九條第二項條文
- 第四十三條第二項或第六十四條第一項條文
- 第四十三條第二項條文
- 第六十五條第二項條文
- 衛星廣播電視法 第 15 條條文
- 衛星廣播電視法 第 16 條條文
- 衛星廣播電視法 第 21 條條文
- 衛星廣播電視法 第 26 條條文
- 衛星廣播電視法 第 29 條條文
- 衛星廣播電視法 第 43 條條文
- 衛星廣播電視法 第 64 條條文
- 衛星廣播電視法 第 65 條條文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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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